複選題
47.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得依法辦理區段徵收?
(A)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B)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C)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
(D)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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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7), B(232), C(252), D(261), E(0) #1967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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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2525
區段徵收原因 土地徵收條例4 -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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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4435

4 條(區段徵收)

I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區段徵收:

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三、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

四、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五、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者。

六、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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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460836
未解鎖
土地徵收條例第 4 條 有下列各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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