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7.甲有陽明山透天別墅一棟,委任乙為其處理別墅出售事宜。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委任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始生效力
(B)乙得請求甲預先支付出賣別墅之必要費用
(C)乙應依甲指示,出售別墅
(D)乙應以甲之名義,出售別墅
統計: A(438), B(204), C(162), D(400), E(0) #2800079
詳解 (共 6 筆)
好的,這是一道複選題,旨在測驗您對「委任契約」基本性質的理解。我們來逐一分析。
此題涉及民法的哪編:
本題涉及「委任契約」的成立、權利義務,以及與「代理」的區別,主要涵蓋民法總則(代理)與債編各論(委任)的內容。
錯誤的敘述為 (A) 與 (D)。
理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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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委任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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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 依據民法第 528 條對委任契約的定義,其成立僅需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法律並未規定委任契約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因此委任契約屬於「不要式契約」。口頭或默示的委任皆可有效成立。本選項稱「應以書面為之,始生效力」,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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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實務上處理不動產等重大事務,為求謹慎及證據保全,通常會簽訂書面委任契約,但這並非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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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乙得請求甲預先支付出賣別墅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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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 依據民法第 546 條規定:「委任人因受任人之請求,應預付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這是法律賦予受任人(乙)的權利,以利其順利處理委任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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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乙應依甲指示,出售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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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 依據民法第 535 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遵循委任人的指示,是受任人(乙)最核心的義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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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乙應以甲之名義,出售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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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 本選項混淆了「委任」與「代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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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是存在於甲乙之間的內部契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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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則是乙對外代表甲與第三人(買方)為法律行為的外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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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乙)處理委任事務,可以有兩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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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代理: 乙以本人甲之名義,與買方訂立買賣契約。這是最常見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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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代理: 乙以自己之名義,但為甲之計算(為了甲的利益),與買方訂立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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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契約本身並不當然要求受任人必須以委任人的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乙可以選擇以直接或間接代理的方式來完成任務。因此,本選項稱乙「應」(必須)以甲之名義出售,過於絕對,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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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錯誤的敘述為 (A) 和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