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8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夫乙妻婚後感情不睦,乙妻得據此要求分居
(B)婚姻關係消滅之方式,僅有兩願離婚此一法定方法
(C)在法定財產制,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
(D)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依據現行法之規定,具有一身專屬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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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17), B(714), C(4666), D(3946), E(81) #605572
統計: A(1917), B(714), C(4666), D(3946), E(81) #605572
詳解 (共 10 筆)
#872281
(A)目前民法並無分居之制度設計
(B)兩願離婚、裁判離婚
(C)民法§1022
(D)民法§1030-1第三項 2012已修法改為專屬於配偶一方之權利 此題C、D皆正確
(B)兩願離婚、裁判離婚
(C)民法§1022
(D)民法§1030-1第三項 2012已修法改為專屬於配偶一方之權利 此題C、D皆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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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22
樓上同學,舊題要新解,此題D選項確定是對的,因為我本身是從是銀行法務催收的實務,之前銀行大量的向法院代位請求申請配偶破產,然後代位行使請求權,造成了許多家庭的破裂,所以後來立法諸公們才將法條修改,就是為了選免因此造成的社會問題,扼止了銀行藍訴的歪風,所以若下次再出現此題型,記得一定要記得,不然兩分就白白被扣嘍^^
PS.本人已棄暗投明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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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930872
指不可讓與繼承的權利
你欠錢不能拿來抵債-交給債主主張
你死了不可以讓你兒子去主張只能你自己主張就是就是一身專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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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526
第1022條(婚後財產之報告義務)
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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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632
1030-1第三項: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故非一身專屬性,因為有例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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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1228
選擇題是選擇最佳答案的。C是最正確完全無誤 而D的敘述非完全正確,因為有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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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4235
本次民法親屬篇修法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定位為一身專屬權,有何意義? 來源: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
(一)本次修法認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因夫妻之身分關係而產生,具一身專屬性,其取得與婚姻之貢獻及協力有密切之關係,故於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其繼承人不得繼承;夫妻離婚時,任何一方之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且夫妻之任何一方不得將該期待權任意讓與。但若已取得他方之承諾或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者,則應允其得讓與及繼承,以示公允,爰增訂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二)舉例如下:甲夫乙妻結婚已數十年,婚後甲努力工作,乙在家操持家務,二人並未育有子女,甲因愛妻情深,每每將工作所得購屋登記於乙之名下,嗣後甲因積勞成疾,因病去世,其名下並無財產,而乙名下則有房屋三棟,試問:甲之父母得向乙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嗎?甲之債權人得否代位甲向乙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上開案例,因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業經立法定位為一身專屬權,故甲一旦死亡,甲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即告消滅,無論是甲的父母或其債權人,均不得繼承或代位行使該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二)舉例如下:甲夫乙妻結婚已數十年,婚後甲努力工作,乙在家操持家務,二人並未育有子女,甲因愛妻情深,每每將工作所得購屋登記於乙之名下,嗣後甲因積勞成疾,因病去世,其名下並無財產,而乙名下則有房屋三棟,試問:甲之父母得向乙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嗎?甲之債權人得否代位甲向乙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上開案例,因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業經立法定位為一身專屬權,故甲一旦死亡,甲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即告消滅,無論是甲的父母或其債權人,均不得繼承或代位行使該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資料最後更新日期 10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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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527
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之分配、除外規定及請求權行使之時效)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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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358
嗯嗯,你說的不錯,是有但書,只能說D的敘述有模湖空間。之前上陳傑老師的課他說,法緒這門科目最好用原則性作答,幸好這題的C完全沒有問題是對的,若此題只有D選項的話,我想我應該還是會選D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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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4335
春嬌與志明結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我國民法規定,針對兩人婚後之財產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兩人之婚後財產各歸所有,無須互負報告之義務
(B)一方於婚後所負之債務,另一方負連帶清償之責
(C)一方死亡後,另一方無法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D)兩人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答案:D
A第 1022 條 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D.依民法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夫妻經濟自主及婚姻和諧,明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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