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9 下列關於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1 第 1 項所列法定障礙事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A)因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
(B)在途障礙期間,不得逾越 4 小時
(C)犯罪嫌疑人經法院提審之期間
(D)依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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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2), B(984), C(101), D(64), E(4) #692198

詳解 (共 5 筆)

#1619743
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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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7309
不是被害人被害人被害人
是被告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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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9542

100-3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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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1119

93-1

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

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二、在途解送時間。

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

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

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

    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其等候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律師

    到場致未予訊問或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

    等候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亦同

   

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須由通譯傳譯,因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訊問者。

    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六小時

七、經檢察官命具保或責付之被告,在候保或候責付中者。但候保候責

    時間不得逾四小時

八、犯罪嫌疑人經法院提審之期間。

前項各款情形之經過時間內不得訊問

因第一項之法定障礙事由二十四小時內無法移送該管法院者,檢察官聲

請羈押時,並應釋明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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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270

在途期間若限定時間恐有違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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