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9 下列關於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1 第 1 項所列法定障礙事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A)因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
(B)在途障礙期間,不得逾越 4 小時
(C)犯罪嫌疑人經法院提審之期間
(D)依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32), B(984), C(101), D(64), E(4) #692198
統計: A(532), B(984), C(101), D(64), E(4) #692198
詳解 (共 5 筆)
#4957309
不是被害人被害人被害人
是被告是被告
5
0
#3699542
第 100-3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4
2
#3691119
第 93-1 條
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
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二、在途解送時間。
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
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
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
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其等候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律師
到場致未予訊問或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
等候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亦同
。
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須由通譯傳譯,因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訊問者。
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六小時。
七、經檢察官命具保或責付之被告,在候保或候責付中者。但候保或候責
付時間不得逾四小時。
八、犯罪嫌疑人經法院提審之期間。
前項各款情形之經過時間內不得訊問。
因第一項之法定障礙事由致二十四小時內無法移送該管法院者,檢察官聲
請羈押時,並應釋明其事由。
3
0
#2231270
在途期間若限定時間恐有違比例原則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