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5.農會理、監事候選人之消極資格,應檢視下列哪些農會法條次規定?
(A)第 12 條
(B)第 15 條之 1
(C)第 20 條之 2
(D)第 25條之 2
(E)第 47 條之 4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86), B(1624), C(1506), D(728), E(1237) #3676735
統計: A(486), B(1624), C(1506), D(728), E(1237) #3676735
詳解 (共 2 筆)
#7493727
取自ai 供參考
一、農會法 第 15-1 條:會員代表候選人資格限制規範「會員代表」候選人之消極資格,須入會滿 六個月以上 始得登記。具下列情形者不得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
#財務信用: 積欠農會各項財物、會費、推廣經費,或保證債務逾期未清償。
#身分缺陷: 具《農會法》第18條出會情形。重大刑#案與妨害選舉: 曾犯內亂、外患、貪污、組織犯罪,或投票行收賄、妨害投票及利用職務詐欺、背信、偽造文書等經判刑確定者。
#保安處分: 受強制工作、感訓處分執行完畢未滿五年或尚未執行完畢。
二、農會法 第 20-2 條:理、監事候選人資格限制規範「理、監事」候選人之消極資格,因涉及營運核心,標準較嚴格。具下列情形者撤銷登記或當選無效:
#嚴格信用條件: 積欠農會款項,或於金融機構借款有一年以上延滯紀錄,或保證債務逾一年未清償。
#準用規定: 包含第15-1條各款消極資格。
#解職限制: 曾任農會選聘人員因受刑宣告被解除職務未滿四年。
三、農會法 第 47-4 條:賄選之資格廢止與終身禁選針對賄選及暴力妨害選舉等行為之懲治條文:
#資格廢止與當選無效: 犯賄選或強暴脅迫妨害競選等罪者,廢止候選人或總幹事候聘資格;已當選或聘任者無效或廢止。
#終身禁選: 凡曾犯相關賄選罪經判刑確定者,終身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或總幹事候聘人。詳細條文與例外規定可參閱相關法規文件
13
0
#7543414
《農會法》考試中,只要看到「消極資格」(指哪些情況下「不能」登記參選),最核心要找的就是有「不」字或限制規定的條文:
-
(B) 正確:應檢視 《農會法》第 15 條之 1。此條規定曾犯特定罪刑(如賄選、毒品、洗錢等)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
(C) 正確:應檢視 《農會法》第 20 條之 2。本條是專門針對「理、監事候選人消極資格」的核心本法條文,明定受破產宣告、受監護宣告、判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等情形者,不得登記為理、監事候選人。
-
(E) 正確:應檢視 《農會法》第 47 條之 4。本條明定犯農會法選罷罪(如賄選、暴力介入選舉)者,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自此喪失候選人資格
-
(A) 錯誤:第 12 條是規範農會正會員與贊助會員的「入會積極資格」(如年滿二十歲、實際從事農業、設籍等)。
-
(D) 錯誤:第 25 條之 2 是規範農會總幹事解任或停職之程序,與理監事候選人的消極資格無涉。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