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50.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100萬元之規定,下列敘述那些錯誤?
(A)於規定期間內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保證金不予發還,係對被選舉權之不當限制
(B)過度限制人民參選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違反比例原則
(C)被連署人應提供保證金新臺幣100萬元部分,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
(D)有防止人民任意參與、耗費社會資源之目的,不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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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5), B(635), C(634), D(160), E(0) #3381161
統計: A(525), B(635), C(634), D(160), E(0) #3381161
詳解 (共 5 筆)
#6409584
J468理由書節錄
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於規定期間內連署人數不足前項規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保證金不予發還。」可見新台幣一百萬元保證金之提供係為確保連署人數有同條第四項所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於達此人數時,即予發還。既非強制被選舉人負擔鉅額之選舉費用,亦難認係對總統、副總統被選舉權之不當限制,其保證金額之酌定,並未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與憲法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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