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6. 依土地法之規定,為舉辦下列何種公共事業之需,依法為保留徵收時,其保留徵收期間得延長至八年?
(A)水利事業
(B)國防設備
(C)公用事業
(D)公共衛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 B(107), C(22), D(6), E(0) #3385101
統計: A(14), B(107), C(22), D(6), E(0) #3385101
詳解 (共 3 筆)
#7498978
依土地法第214條規定,保留徵收期間原則不得超過三年;但因舉辦「開闢交通路線」(第一款)或「國防設備」(第四款)之事業,得申請核定延長保留徵收期間,延長期間以五年為限,合計最長為八年。故選項中正確答案為 (B) 國防設備。
重點整理
保留徵收期限:原則為 3 年。
得延長至 8 年之事業:
- 開闢交通路線(土地法第213條第1款)
- 國防設備(土地法第213條第4款)
延長期限:以 5 年為限(3年 + 5年 = 8年)。
3
0
#7519846
第 213 條
因左列各款之一,得為保留征收。
一、開闢交通路線。
二、興辦公用事業。
三、新設都市地域。
四、國防設備。
前項保留征收,謂就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用之土地,在未需用以前,預為呈請核定公布其征收之範圍,並禁止妨礙征收之使用。
第 214 條
前條保留徵收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年,逾期不徵收,視為廢止。但因舉辦前條第一款或第四款之事業,得申請核定延長保留徵收期間;其延長期間,以五年為限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