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66.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裁決委員任期 3 年,並由委員互推 1 人為主任裁 決委員
(B)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裁決事件,應組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C)裁決委員會置裁決委 員 7 人至 15 人
(D)裁決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熟悉勞工法令、勞資關係事務之專業人士擔任。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0), B(104), C(99), D(118), E(0) #2798927

詳解 (共 2 筆)

#5223978
法規名稱: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修正...
(共 14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
#5356995

勞資爭議處理法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裁決事件,應組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以下簡稱裁決委員會)。
裁決委員會應秉持公正立場,獨立行使職權。
裁決委員會置裁決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均為兼職,其中一人至三人為常務裁決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熟悉勞工法令、勞資關係事務之專業人士任之,任期二年,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裁決委員。
中央主管機關應調派專任人員或聘用專業人員,承主任裁決委員之命,協助辦理裁決案件之程序審查、爭點整理及資料蒐集等事務。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之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
裁決委員會之組成、裁決委員之資格條件、遴聘方式、裁決委員會相關處理程序、前項人員之調派或遴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