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公用天然氣事業符合下列何項規定者,得依公用天然氣事業重新申請供氣 許可辦法申請供氣許可並核發供氣營業執照 (A)依天然氣事業法第 68 條第1 項規定,取得公用天然氣事業臨時供氣營業執照 (B)未受主管機關廢止公 用天然氣事業臨時供氣營業執照之處分 (C)已取得煤氣事業執照 (D)實收資 本額達新臺幣 1 億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