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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5年 - 2006司法考试(卷二)#11217 | 科目:司法考试◆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5年 - 2006司法考试(卷二)#11217

年份:95年

科目:司法考试◆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

複選題
70.甲、乙、丙、丁设立一合伙企业,乙是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企业存续期间,甲转让部分合伙份额给丁用于偿债并告知了乙、丙。后甲经乙同意又将部分份额送给其情人杨某。甲妻知情后与甲发生冲突,失手杀死甲而被判刑。甲死后,其妻和16岁的儿子要求继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各合伙人同意甲妻和甲子的请求。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丁受让甲的合伙份额为有效
(B)杨某能够取得甲赠与的合伙份额
(C)甲妻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D)甲子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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