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26. 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規定,雇主有下列哪些情況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發給僱用獎助;已發給者,經撤銷原核定之獎助後,應追還之?
(A)申請僱用獎助前,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但已繳納差額補助費
(B)未為應參加就業保險之受僱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C)僱用雇主或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D)同一雇主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勞工 。
統計: A(8), B(23), C(17), D(18), E(0) #3779456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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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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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準消去法與法條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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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納入限制:違反第 19 條第 2 項第 2 款,未依法申報勞工之雙重強制社會保險(就保與職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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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納入限制:違反第 19 條第 2 項第 3 款,僱用負責人之三親等近親,具備利益輸送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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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納入限制:違反第 19 條第 2 項第 4 款,再僱用短期離職之原員工,產生補助替代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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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排除限制(不選):依第 19 條第 2 項第 1 款剛性規定,不予核發之要件為「未足額進用身障者或原住民,且未繳納差額補助費或代金者」。選項明定雇主「已依法繳納」,代表已完備公法義務,機構應正常核發獎助,故不能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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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位母法依據:本辦法係依據 《就業保險法》第 12 條第 4 項 授權訂定。國家將就業編列基金由單純「事後發放失業給付」的消極安全網,擴大延伸為運用保險費結餘發動「雇主僱用獎助」等積極性勞動市場政策(ALMPs),引導失業者重返競爭性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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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對等與守法對稱:僱用獎助資金來源為全體勞資政共同提繳之大水庫基金。因此,享受該基金津貼之雇主,必須以完全遵守勞動法權(如誠實投保)為對稱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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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利益輸送(排除三親等):排除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防止政府預算流為家族薪資補貼(第 3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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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替代效應(排除離職未滿一年再僱用):避免雇主將既有員工惡意資遣、洗成失業身分後重新僱用,套取國家獎助金(第 4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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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勞動守法(防範不法雇主):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災保法)獨立施行,雇主必須同時為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缺一不可(第 2 款)。
\( \text{失業者/雇主求職求才登記}\rightarrow \text{媒合並開立「僱用獎助推介卡」}\rightarrow \text{僱用滿 30 日(不定期/1年以上定期契約)}\rightarrow \text{每滿 3 個月提出申請}\rightarrow \text{電腦勾稽與現地查核}\rightarrow \text{核撥/追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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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資格審查(推介卡制):勞工必須失業滿 3 個月(特定弱勢滿 30 日),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中心)評估媒合困難後,主動開立「僱用獎助推介卡」。雇主自行招募之員工不符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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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與薪資底線:雇主必須以不定期契約或一年以上之定期契約進用,且正常工時薪資絕對不得低於 《最低工資法》 規範,以保障弱勢勞工免受低薪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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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送件時限:依據 第 20 條 規定,雇主應於連續僱用每滿 3 個月之日起 90 日內,向原推介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送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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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上限一刀切原則(期限防禦考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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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一般失業者、中高齡者、以及年滿 65 歲以上之失業高齡者,不論是依就保實施辦法或專屬特別法《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第 21 條》,其【僱用獎助】領取期限最長一律以 12 個月為限(高齡者總額上限為 1.5 萬 × 12 = 18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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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錯辨析:實務上最常搞混的 18 個月補助,是針對在職屆齡 65 歲續留的【高齡者繼續僱用補助】,或是勞工端的【照顧服務就業獎勵】,切勿張冠李戴(失業推介型態 vs 在職留任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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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繳與強制執行:就業中心收件後,會與勞保局及戶政系統進行電腦自動勾稽。一旦發現符合 第 19 條第 2 項 各款事由,將發動行政處分撤銷獎助並核發「限期繳回公文」;逾期不繳回者,直接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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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項目 |
考點法條原字對齊(現行實施最新法源 ⚠️) |
術科與實務拿分邏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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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身障/原住民額度 |
依 第 19 條第 2 項第 1 款,未依比例足額進用且未繳納差額補助費或代金。 |
若選項寫「但已依法繳納」,即排除限制,機構應正常核發獎助(故本題不選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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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強制社會保險 |
依 第 19 條第 2 項第 2 款,未為應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受僱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
就保與職災保險雙強制投保缺一不可,未申報即屬違法,應不予發給並追還(故本題應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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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近親利益衝突 |
依 第 19 條第 2 項第 3 款,僱用雇主或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
剛性防範利益輸送(二親等、三親等都在限制內,如負責人之堂兄弟姊妹),應予追還(故本題應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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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短期離職再僱 |
依 第 19 條第 2 項第 4 款,同一雇主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勞工。 |
防範雇主「假資遣、真套利」的替代效應,應予追還(故本題應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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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性行政處分條號 |
處分母法依據為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19 條第 2 項。 |
現行條文一直為分款結構(共 1 至 7 款)。選擇與申論引述時的唯一最新死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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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給付期限上限 |
所有人(包含失業高齡者):最長一律為 12 個月。 |
18 個月屬於「在職繼續僱用補助」或「照顧服務就業獎勵」,失業推介獎助無此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