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48. 依據職業訓練法規定,有關技術生訓練的敘述,下列哪些正確?
(A)以15 歲以上國民為對象
(B)以國民中學畢業之國民為對象
(C)係事業單位為培養其基層技術人力的訓練
(D)係事業單位為培養其中階技術人力的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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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27), C(25), D(7), E(0) #3779478

詳解 (共 1 筆)

#7621659

 

技能檢定與實務專用筆記:《職業訓練法》第 11 條(技術生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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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現行法條原文(《職業訓練法》第 11 條)
  1. 第一項(定義與對象資格):

    「技術生訓練,係事業機構為培養其基層技術人力,招收十五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國民,所實施之訓練。」

  2. 第二項(職類與公告權責):

    「技術生訓練之職類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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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核心法源邏輯:學習本質與「跨法典」雙軌治理
中華民國針對技術生的法理建構,核心在於「身分非勞工,但勞動條件強制準用勞工」。其法規咬合關係如下:
  1. 教育訓練事項(職訓法第 11 條):
    技術生可以訓練哪些職類、訓練時間與課程標準,屬於「學習技能」之範疇,完全由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統一公告規範。

  2. 勞動權益事項(跨法典準用機制):
    依《職業訓練法》第 11 條之立法精神,技術生的「勞動事項」強制跨界「準用」《勞動基準法》第八章(第 64 至 69 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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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用《勞基法》第八章之四大剛性底線:
  • 人數天花板限制(勞基法第 65 條):事業單位的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總勞工人數的四分之一。此限制旨在防範企業利用便宜的技術生排擠、替代常態市場之正式勞工。

  • 生活津貼之定性(勞基法第 66 條):技術生訓練期間,事業機構給付之法律定名為「生活津貼」,並非一般勞工之「工資」;但數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基本工資)標準。

  • 工時與休假比照(勞基法第 67 條):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例假、特別休假等,完全比照一般勞工辦理。

  • 職業災害補償(勞基法第 69 條):技術生受訓期間若不幸發生職業災害(受傷、殘廢、死亡),事業機構必須完全比照一般勞工之職災補償標準(勞基法第 59 條)給予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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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最新實務運作、契約簽訂與民法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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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要式書面契約與行政備查(勞基法第 65 條)
事業單位招收技術生,依法必須簽訂書面訓練契約,口頭約定一律無效;且契約簽訂後,事業機構負有公法義務,依勞基法第 65 條規定,必須送交地方主管機關(各縣市勞工局/勞動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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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民法 18 歲成年新制之實質對接
因應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 18 歲,技術生簽約程序依年齡與民法行為能力嚴格分流(對齊勞基法第 65 條):
  • 年滿 18 歲者(已成年/完全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簽訂技術生訓練契約並送備查,完全無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者(未成年人):依職訓法與勞基法規範,其書面訓練契約之簽訂,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家長必須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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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勞保與勞退新制之實務鐵證(核心勘誤防線)
  • 純技術生「無」6% 勞退新制之適用:
    純粹依《職訓法》與《勞基法》第八章招收之法定技術生,與企業間屬於技能傳授之交互對價,並非僱傭關係。依據勞委會(現勞動部)94年9月12日勞動4字第0940051015號函釋,純技術生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雇主無須提撥 6% 退休金。

⚠️ 注意:這與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專法不同,國家檢定考題若考「職訓法技術生」,務必回答無勞退適用,否則組錯答案必定失分。

  • 強制加保職業災害保險與勞保彈性級距:
    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災保法)獨立施行後,不論有無一般僱傭關係,只要是依法簽約備查的法定技術生,雇主強制必須為其申報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以轉嫁突發之職災補償風險。
    若投保單位自願為其辦辦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投保類別代號 55)時,其申報之投保薪資級距,最低可適用一般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的第一級(已配合最低工資調整),且其實務申報作業與一般勞工的「工資」有所區隔,更加印證非僱傭身分與生活津貼之法理本質。

  • 實質勞動認定原則(假實習、真勞動):
    若企業未依法簽訂技術生契約送備查,且在產線上將學生當作一般工讀生或正職員工實施全時差勤指揮監督(如打卡排班、無技能培訓之純勞務重複),主管機關與法院將發動「實質課稅/實質勞動認定」,直接將其身分改定性為「一般具僱傭關係之勞工」,此時企業將因未提繳 6% 勞退、違反工時與薪資規定而面臨高額行政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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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延伸加碼:技術生(§11)與 教導生(§15)跨條文混淆防禦
在國家級檢定中,兩者最常在「辦理主體」、「受訓對象」與「法規目的」上進行乾坤大挪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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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核心法條字面(《職業訓練法》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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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少年矯正學校、技能訓練所、少年感化教育機構等,為使在監(所、校)受刑人、受感化教育人、受保安處分人,於出監(所、校)後能自食其力,適適應社會生活,得辦理教導生訓練;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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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教導生之「勞動權益準用」實務地雷
  • 絕無勞基法第八章之準用:教導生在身分上屬於矯正機關內的收容人,其訓練目的是為了「出監後的更生與社會適應」,因此其受訓期間之權益與處遇,完全不適用、不準用勞基法第八章(技術生章節)之規定,也沒有最低工資(生活津貼)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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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國家級檢定:核心五大陷阱防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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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項目

考題文字陷阱(舊法/干擾項) ❌

檢定標準真實正解 ?

備考核心法理依據

培養對象

培養「中階」或「高階」技術人力。

專屬培養「基層」技術人力。

《職訓法》§11 第 1 項字面。

主辦主體

監獄或技能訓練所得招收「技術生」。

技術生主體為事業機構;教導生主體為監獄矯正機關。

《職訓法》§11、§15 交叉對比。

給付定性

技術生與教導生皆享有勞基法「工資」保障。

技術生領生活津貼(不低於最低工資);教導生不準用勞基法。

《勞基法》§66 字面與矯正機關規範。

簽約年齡

滿 18 歲簽技術生契約仍需法定代理人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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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 18 歲即完全成年,可獨立簽訂契約。

整合現行民法 18 歲成年制度。

跨部法源

技術生與教導生辦法均由勞動部會同法務部定之。

技術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教導生須會同法務部。

《職訓法》§11Ⅱ、§15 條文原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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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全防禦速記口訣:
「技術生看基層,十五歲或國中畢,企業辦理看這裡;書面契約法代簽,勞工局去備查裡。生活津貼最低標,勞動事項看勞基(第八章);職保強制要投保,純技術生無勞退!教導生看矯正,受刑感化保安人,不準勞基沒津貼,勞動法務一起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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