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52.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有關公立學校之定額進用,下列何者正確?
(A)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每月 1 日參加公保人數為準
(B)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 3
(C)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仍應計入員工總人數
(D)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 1 人以 2 人核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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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51), C(15), D(48), E(0) #3779482

詳解 (共 1 筆)

#7592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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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核心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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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精選試題核對
【題目】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有關公立學校之定額進用,下列何者正確?
【答案】 (A)、(B)、(D)
  • (A) 正確:計算基準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 1 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身權法 §38 Ⅲ)。

  • (B) 正確:公立學校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者,進用身障人數不得低於 3%(身權法 §38 Ⅰ)。

  • (C) 錯誤: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身權法 §38 Ⅲ 但書)。

  • (D) 正確: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 1 人以 2 人核計(身權法 §38 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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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核心法源與法理邏輯架構
本制度核心建構於「國家與公法人應率先履行社會責任」與行政法之「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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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核心法源與法理邏輯

實務運作與判定標準

義務門檻
(身權法 §38 Ⅰ、Ⅱ)

公立單位(學校/機關/公營):員工總數 34 人以上 ➔ 強制進用 3%。私立單位(團體/民營機構):員工總數 67 人以上 ➔ 強制進用 1% 且不得少於 1 人。

以每月 1 日各大義務機關(構)參加勞工保險、公教人員保險之總人數為準自動勾稽(系統比對,免自行申報)。

排除員額
(行政法理)

法條依據:身權法 §38 Ⅲ 但書。合法條件:現職技工、工友、駕駛等,必須「經主管機關正式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始得扣除[2]。申論核心:引入行政法之「期待可能性原則」。職缺既已被國家法令凍結,客觀上已無員額可供招募,法律即不應課予義務人無法期待履行之處罰。

凡是未經主管機關正式核定,僅屬於機關內部政策或預算考量而自行凍結之缺額,一律不得扣除,仍須計入員工總總數(分母)。

部分工時薪資與重度折算
(身權法 §38 Ⅳ、Ⅴ)

重大修正:完全脫離舊制「工作時數制」(過往函釋 80/120 小時已廢止),全面改以「月領薪資」占當年度「按月計酬最低工資」之比例為唯一判定基準。法理相抵與加權:將部分工時(折半計)與重度身障(加倍計)之法律精神進行實務融合,防範雇主鑽法律漏洞,同時維護重度身障者之工作平權。

【薪資與障礙等級分級實務判定標準】:

1. 月薪未達最低工資 1/2 者:
➔ 不計入進用人數,亦不計入員工總數。

2. 月薪達最低工資 1/2 以上、未達全額者:
➔ 輕/中度身障:每進用 2 人得以 1 人計入(每人折算 0.5 人)。
➔ 重度以上身障:部分工時(折半 0.5)與重度加權(加倍 ×2)法理相抵,每人折算 1 人。

3. 部分工時但月薪已達全額最低工資者:
➔ 輕/中度身障:直接以 1 人核計。
➔ 重度以上身障:依 §38 Ⅴ 規定,每人加權以 2 人核計。

差額補助費
(身權法 §43)

法律性質:屬於行政法上之「公法上負擔」(合法替代義務),並非行政罰鍰。法條文字時差:身權法 §43 Ⅱ 條文原文目前仍保留為「每月基本工資」,實務運作上則配合現行《最低工資法》之數額辦理。計算公式:未足額進用人數 × 每月最低工資(基本工資數額)

繳納時限:依據法定通知,義務單位應於「每月十日前」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繳納(例如:1 月份未足額之差額補助費,應於 2 月 10 日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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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申論核心觀念衝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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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辨析:差額補助費 vs 行政罰鍰(身權法 §96)
定額進用制度最常考的法律責任辨析在於「未足額進用不等於違法」:
  1. 差額補助費(身權法 §43):只要未足額進用,按月繳納基本工資(最低工資)數額即可。這屬於「公法上給付義務(合法替代方案)」,只要學校或企業有乖乖繳錢,就屬於合法營運,不會受到行政處罰。

  2. 限期改善與公布名稱(身權法 §43 Ⅲ、Ⅳ):若長期未達標,主管機關會要求限期改善。若無正當理由拒不改善、或是拒不繳納差額補助費,才會依《身權法》第 96 條處以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上網公告義務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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