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65. (本題刪題)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有關被保險人保險費之負擔,下列哪些不正確?
(A)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 20%
(B)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 60%
(C)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 30%
(D)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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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7), C(30), D(28), E(0) #3779495

詳解 (共 1 筆)

#7594187
⚖️ 現行法源與邏輯核心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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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刪題核心原因
  • 舊題目的題幹大前提寫「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但自民國 111 年 5 月 1 日《災保法》上路後,職災保險的費率與負擔比例法源已變成《災保法》第 20 條 [台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因此,題幹要求用《勞保條例》去框限 (B)(C)(D) 項目的職災保險費,在法理上就是錯的。

  • 人數門檻的致命衝突:一般受僱勞工(公司行號)在《勞保條例》的強制納保門檻是 5 人 [台灣勞保條例];但在《災保法》中則是 1 人 即強制納保 [台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題目將兩者混在一起,造成邏輯崩潰,這正是勞動部技能檢定中心將此題刪除的真正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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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費負擔比例表格(100% 正確)
表格中各身分的自付、雇主與政府補助比例,完全符合現行《勞保條例》第 15 條 [台灣勞保條例] 與《災保法》第 20 條 [台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的規定:
  • 一般受僱勞工:20%(勞): 70%(雇): 10%(政),職災雇主 100% 全額負擔。

  • 職業工會:60% : 0% : 40%。

  • 漁會甲類:20% : 0% : 80%。

  • 外僱船員:80% : 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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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實務薪資單代扣現況(符合 2026 年實務)
您在實務進階中提到,一般勞工薪資單上的「勞保費(含就保)」,實際上包含了:
  1.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自付 20%

  2. 就業保險:自付 20%

  3.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自付 0%
    這項拆解完全正確。目前勞保局開立給投保單位的繳款單就是採「三合一聯單」計費,但背後由三個獨立專法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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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進建議(讓申論題防禦力更上層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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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在應考申論題時更無懈可擊,建議在「一般受僱勞工」的備註欄或備註文字中,順手補上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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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 5 人之公司行號员工,若雇主自願納保普通事故勞保,其普通事故保險費負擔比例同樣為 20% : 70% : 10%;但其職災保險不論是否滿 5 人,皆為 1 人強制納保,雇主必為 100% 全額負擔。」
這可以更強化您對「5人(勞保自願)」與「1人(災保強制)」交叉排列組合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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