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8. A 公司承攬甲金融機構(屬資通 安全管理法規範對象)所委託之系統開發案,B 公司受 A 公 司之複委託,辦理部份系統開發業務,B 公司於開發所負責 之 Y 系統過程中,系統開發工程師將開發區之電腦私自連接 外部網路,因故導致該電腦受駭客攻擊,造成部份系統程式 碼外洩之重大資通安全事件。關於此資通安全事件之處置下 列哪些最適切?(複選)
(A) 辦理對 B 公司網路維護工程師之適任性查核
(B) B 公司通報 A 公司並通知甲金融機構資通安全事件
(C) B 公司採行補救措施
(D) 甲金融機構決議解除複委託業務,確認複委託之受託 者返還、移交、刪除或銷毀履行契約而持有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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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 B(275), C(236), D(230), E(0) #3415883

詳解 (共 2 筆)

#6353202
事件背景: 發生點: B 公司(A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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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依據《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6 款及第 7 款規定,複委託受託者(B 公司)於知悉資通安全事件時,應立即通知委託機關並採行補救措施於委託關係終止或解除時,應確認受託者返還、移交、刪除或銷毀履行契約而持有之資料【(lawplayer.com, Rootlaw)】。因此,對於本案 Y 系統遭駭客攻擊導致程式碼外洩的重大資安事件,最適切的處置為:

  • (B) B 公司通報 A 公司並通知甲金融機構

  • (C) B 公司採行補救措施

  • (D) 甲金融機構決議解除複委託業務,並確認資料之返還、移交或銷毀

條文依據

  • 第 4 條第 6 款:「受託者執行受託業務,違反資通安全相關法令或知悉資通安全事件時,應立即通知委託機關及採行補救措施。」【(lawplayer.com)】

  • 第 4 條第 7 款:「委託關係終止或解除時,應確認受託者返還、移交、刪除或銷毀履行契約而持有之資料。」【(Rootlaw)】

選項解析

(A) 辦理對 B 公司網路維護工程師之適任性查核

  • 條文第四款規定之適任性查核,僅適用於「受託業務涉及國家機密者」的相關人員【(六法全書, 台北市法律網)】。

  • 本案 Y 系統屬中級資通系統,並非國家機密範疇,故不需針對該工程師進行適任性查核。

(B) B 公司通報 A 公司並通知甲金融機構資通安全事件

  • 條文第 6 款明確要求,B 公司應立即通知委託機關(A 公司),並依契約關係,同步告知最終委託單位(甲金融機構),以利整體事件管理與後續回應【(lawplayer.com)】。

(C) B 公司採行補救措施

  • 同條款續規定,B 公司應採行適當之補救措施,如啟動備援、恢復系統運轉及損害管制,以防止事件擴大並快速復原服務【(lawplayer.com,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D) 甲金融機構決議解除複委託業務,並確認複委託之受託者返還、移交、刪除或銷毀履行契約而持有之資料

  • 條文第 7 款明載,於委託關係終止或解除時,應確認受託者對所持有之資料進行返還、移交、刪除或銷毀,以確保敏感資訊不被遺留。此為後續資安管控重要步驟,屬正確處置之一環【(Rootlaw, 台北市法律網)】。

結論

最適切的資安事件處置選項為 (B)、(C)、(D),課本答案 BCD 與法規規定完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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