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複選題
818.網際網路的世界裡亦應有所規範;以下敘述何者為非?
(A)施放病毒、更改或毀損他人網站資料,觸犯刑法「毀損文書罪及干擾電磁記錄處理罪」
(B)竊取他人網站機密文件,觸犯「竊取動產罪」
(C)入侵他人網站,到此一遊而未造成損害,並無違法
(D)以他人名義在網站上公布其私人資料,雖影響他人名譽亦無刑責。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78), B(990), C(1263), D(1466), E(59) #268536
統計: A(278), B(990), C(1263), D(1466), E(59) #268536
詳解 (共 10 筆)
#593728
B選項亦為非
刑法§323於民國92年修正的立法理由:本條(刑法§323)係八十六年十月八日修正時,為規範部分電腦犯罪,增列電磁紀錄以動產論之規定,使電磁紀錄亦成為竊盜罪之行為客體。惟學界及實務界向認為:刑法上所稱之竊盜,須符合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之要件,而電磁紀錄具有可複製性,此與電能、熱能或其他能量經使用後即消耗殆盡之特性不同;且行為人於建立自己持有時,未必會同時破壞他人對該電磁紀錄之持有。因此將電磁紀錄竊盜納入竊盜罪章規範,與刑法傳統之竊盜罪構成要件有所扞格。為因應電磁紀錄之可複製性,並期使電腦及網路犯罪規範體系更為完整,爰將本條有關電磁紀錄部分修正刪除,將竊取電磁紀錄之行為改納入新增之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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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4986
重點是"網站",妨害電腦使用罪所保護的是實體電腦設備,而非網路之虛擬
A選項之病毒係電腦程式足以損害電腦設備
A選項之病毒係電腦程式足以損害電腦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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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720
B.準竊盜罪§323:
學說上對於動產之認定,已不限於有體物,即便是無體物,只要是妨礙持有人或合法使用人之權利,使其功能、能量減少,均足夠成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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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4908
第 220 條 (準文書)
I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II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第 352 條 (毀損文書罪)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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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122
?????請問答案是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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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0259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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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4444
A損毀文書罪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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