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下列有關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之敘述,何者有誤?
(A) 農田水利會每年度之全部收入,除用人及管理上必需之費用外,應全部用於水利設施之興建、養護及改善,並酌提公積金、災害準備金及折舊準備金。
(B) 農田水利會因興建或改善水利設施而必須之工程用地,應先向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協議承租或承購;如協議不成,得報主管機關依法徵收。如為公有土地,得申請承租或承購。
(C) 農田水利會設會務委員會,置會務委員十五人至三十三人,其名額由各農田水利會依事業區域內灌溉排水面積大小酌定之。
(D) 農田水利會會長因故出缺時,由該會總幹事代理,並應於代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重新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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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 B(118), C(186), D(1364), E(0) #394179
統計: A(131), B(118), C(186), D(1364), E(0) #394179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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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組通第20條:
農田水利會會長因故出缺時,由該會總幹事代理,並於代理之日起60日內重新補選,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會長未滿任期】為止,並以一任計算。但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不及一年】者,不補選。
農田水利會會長因故出缺時,由該會總幹事代理,並於代理之日起60日內重新補選,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會長未滿任期】為止,並以一任計算。但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不及一年】者,不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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