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賦優異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30人。 (A) O(B)..-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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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s920319 高二下 (2015/03/17)
(舊法)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 98.12.23 ) 第 7 條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人數規定如下: 一、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 二、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四、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 資賦優異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新法)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103.3.12) (目前資賦優異教育實施方式已無特殊學校) 特殊教育法(103.6.18) 學前教育階段及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依下 列方式辦理: 一、學前教育階段:採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方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