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條
直轄市或縣市機關接受聲請或囑託登記之件,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之,
第58條
依第55條所為之公告,不得少於15日
辦理土地總登記時,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接受聲請或囑託登記之件,經審查證明無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