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第 10 條
懲戒處分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
一、行為之動機。
二、行為之目的。
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四、行為之手段。
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六、行為人之品行。
七、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八、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
九、行為後之態度。
辦理懲戒案件,應審酌下列何種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 (A)行為後之態度(B)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