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貨膨脹可能導致納稅義務人的名目所得虛增,形成實質所得不變而實質稅負增加之現象,請問我國所得稅
制度設計了下列那一項機制來解決此種現象?
(A)增加免稅所得項目
(B)採用實質所得調整法
(C)採用通貨膨脹特別扣除額
(D)將免稅額、扣除額與稅率級距採指數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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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26), C(28), D(835), E(0) #172003
統計: A(10), B(26), C(28), D(835), E(0) #172003
詳解 (共 2 筆)
#6008847
所得稅法-第 5 條
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以每人全年六萬元為基準。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五十二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五。
二、超過五十二萬元至一百十七萬元者,課徵二萬六千元,加超過五十二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二。
三、超過一百十七萬元至二百三十五萬元者,課徵十萬零四千元,加超過一百十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四、超過二百三十五萬元至四百四十萬元者,課徵三十四萬元,加超過二百三十五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三十。
五、超過四百四十萬元者,課徵九十五萬五千元,加超過四百四十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四十。
前項課稅級距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於每年度開始前,由財政部依據第一項及前項之規定計算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指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至上年度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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