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應如何分擔?
(A)由求償權人以外之其他債務人依比例分擔
(B)由求償權人自行分擔
(C)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依比例分擔
(D)由求償權人分擔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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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4), B(95), C(2704), D(26), E(0) #171188

詳解 (共 10 筆)

#435212

求償權人 是債務人 不是債權人 比如有甲 乙 丙 三人欠丁九十萬  假設甲還了三十萬之後 乙卻說他沒錢還不出來 所以剩下沒還的六十萬要由甲跟丙比例分擔 甲就是那個求償權人 by 陳傑老師舉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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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821
求償權人是債務人,假設ABCD連帶背一筆債務120萬,若此時A先把120萬元整筆還掉了,所以A現在就是求償權人,會向BCD請求90萬(每人30萬),假設D已經給付不能了,所以這時候這個90萬是由ABC來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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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8418

甲、乙、丙、丁經法院判決須對戊連帶負100萬元之損害賠償責任,但甲於賠償100萬元後,欲請求乙、丙、丁各自償還25萬元之分擔額時,乙已不能償還,就乙不能償還之部分,應由何人承擔?

(A)由甲自行承擔(B)由甲與丙、丁按照比例分擔(C)由戊與甲、丙、丁按照比例分擔(D)由戊與丙、丁按照比例分擔

民法282條: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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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381
引用9F回答10F
求償權人是債務人,假設ABCD連帶背一筆債務120萬,若此時A先把120萬元整筆還掉了,所以A現在就是求償權人,會向BCD請求90萬(每人30萬),假設D已經給付不能了,所以這時候這個90萬是由ABC來分擔。
A原本還了30萬,但因D無力償還該負擔的30萬,所以就要重新計算120萬又要由ABC來負擔,所以A要再出10萬=總共出40萬,是這個意思喔!
另外著個法條已於103年1月29日修正如下: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 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 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 前項情形,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仍應依前項比例分 擔之規定,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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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62962


例子  甲借300萬 找乙和丙為連帶債務人 原本連帶要一人還一百萬

但甲沒錢 銀行拍賣乙的房子得款三百萬  此時乙要跟甲要一百萬 跟丙要一百萬

有天 甲直接落跑不還了  乙不甘心 一人揹兩百萬  所以跟同是債務連帶人的丙 依比例分擔三百萬

所以 丙要給乙150萬 

 

不知這樣是否正確 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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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813
求償權人的定義看9F,由原本債務人地位,因情勢轉變為求償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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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702

答案有誤 應為 C

民法 ※282Ⅰ  由 " 求償權人" 與 "他債務人" 依比例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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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4091
(A)由求償權人以外之其他債務人依比例分擔(X)
(B)由求償權人自行分擔(X)
(C)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依比例分擔(O;「求償權人」亦為「連帶債務人」中之人。「求償權人」應是相對「不能償還分擔額之債務人」)
(D)由求償權人分擔一半(X)

民法 第 282 條 (無償還資力人負擔部分之分擔)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

前項情形,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仍應依前項比例分擔之規定,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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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631

 

 

這題民法上有明文規定    求償權人應該是債權人無誤   不過這條法律感覺上有點怪    別人欠你債  對方無力償還  剩下的債額要由自己和剩下的其他債務人分擔  好怪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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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389

按照各國現行法律規定,清償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無須請求,只要清償了全部債務,即當然取得債權。代位清償分為兩類,即法定代位約定代位

  (1)法定代位。法定代位是指依法律的規定當然發生的代位。法定代位的代位求償權人包括以下幾種:

  1)共同債務人:一是連帶債務人。債權人有權就債權全額向任何一個連帶債務人主張履行,該連帶債務人有義務就全額債務予以償還。連帶債務人履行超過自己應承擔份額的債務後,有權就超過部分向其他連帶債務人求償。這一原則適用於共同保證人和共同繼承人。引自MBA-lib智庫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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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96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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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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