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65 歲之職業駕駛人,前一年內未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且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得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至年滿
(A)67 歲止
(B)68 歲止
(C)69 歲止
(D)70 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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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661), C(11), D(81), E(0) #447825
統計: A(45), B(661), C(11), D(81), E(0) #447825
詳解 (共 6 筆)
#923276
參酌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前項駕駛人屬計程車駕駛人,前一年內未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且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得換發有效期間1 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至年滿68 歲止。亦無逾65歲之限制工作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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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3349
本題係逾65歲之職業駕駛人,依循法條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52條
逾六十五歲之職業駕駛人,前一年內未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且依第六十四
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得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
執照,或於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以每年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至年滿六
十八歲止。
增訂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52-1條,係逾68歲之職業駕駛人
逾六十八歲之職業駕駛人,前一年內未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且依第六十四
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經檢附通過汽車駕駛人認知功能測驗或
無患有失智症證明文件,得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或
於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以每年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至年滿七十歲止。
本題係問逾65歲!故本題仍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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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556
這一題單純考發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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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6838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52-1 條
1 逾六十八歲小型車職業駕駛人及汽車運輸業所屬逾六十五歲大型車職業駕駛人,前一年內未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且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經檢附通過汽車駕駛人認知功能測驗或無患有失智症證明文件,得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職業駕駛執照,或於職業駕駛執照以每年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至年滿七十歲止;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至年滿六十八歲止。
2 職業駕駛人依前項規定換發職業駕駛執照後,駕駛汽車違反本規則、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授權訂定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未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應於公路監理機關通知後兩個月內,依前項規定重新辦理體格檢查判定合格及檢附無患有失智症證明文件後,始得繼續領有該職業駕駛執照。
3 第一項規定之汽車駕駛人認知功能測驗由公立醫院、衛生機關為之,或由公路監理機關指定之醫院、診所、團體或人員為之。汽車駕駛人認知功能測驗依附件十九規定。
4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前已年滿六十五歲未滿六十八歲之大型車職業駕駛人,因屆齡換領同等車類普通駕駛執照,得依第一項規定換發新職業駕駛執照;未繳回職業駕駛執照致註銷而領有普通駕駛執照,須補考職業駕駛執照應考之科目後,始得依第一項規定領取有效期限一年之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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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1097
汽車駕駛執照自發照之日起每滿六年換發一次,汽車駕駛人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後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但年滿六十歲之職業駕駛人經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換發有效期限一年之新照,或於原領職業駕駛執照以每年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至年滿六十五歲止。
逾六十五歲之職業駕駛人,前一年內未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且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得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或於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以每年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至年滿六十八歲止。
逾六十八歲小型車職業駕駛人及汽車運輸業所屬逾六十五歲大型車職業駕駛人,前一年內未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且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經檢附通過汽車駕駛人認知功能測驗或無患有失智症證明文件,得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職業駕駛執照,或於職業駕駛執照以每年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至年滿七十歲止;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至年滿六十八歲止。
這兩條如何更詳細區分差異?
只多紅筆標記這句話
這兩條如何更詳細區分差異?
只多紅筆標記這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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