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縣市主管機關得對雇主處以罰鍰,對於縣市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應如何救濟?
(A) 無法救濟
(B) 直接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
(C) 可先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性別工作平等會訴願
(D) 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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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81), C(5769), D(911), E(0) #149404
統計: A(23), B(181), C(5769), D(911), E(0) #149404
詳解 (共 10 筆)
#331236
性別工作平等法
| 第 4 條 | (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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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623
103.2.14行政院公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4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2.17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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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759
|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34 條 |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 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 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 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 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 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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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553
撤銷之訴,先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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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4189
罰鍰是行政處分,要經過訴願,例外有開過聽證就不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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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411
適用[訴願法](以行政法去理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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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4209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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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261
原來它主管機關就是縣市政府阿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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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295
問一下
它所謂主管機關不是向縣市政府訴願嗎?
所以此處的主管機關是直屬於勞委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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