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縣市主管機關得對雇主處以罰鍰,對於縣市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應如何救濟?
(A) 無法救濟
(B) 直接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
(C) 可先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性別工作平等會訴願
(D) 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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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81), C(5769), D(911), E(0) #149404

詳解 (共 10 筆)

#331236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4    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性別工作平等法主管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對縣(市)政府之處分不服,依訴願法第3條向中央主管部、會提起訴願,而性別工作平等法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故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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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623
103.2.14行政院公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4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2.17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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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759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34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 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 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 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 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 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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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477

訴願法第4條第3款

第 4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三、不服縣 ()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

    署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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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553

撤銷之訴,先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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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4189
罰鍰是行政處分,要經過訴願,例外有開過聽證就不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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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411
適用[訴願法](以行政法去理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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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4209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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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261
原來它主管機關就是縣市政府阿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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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295
問一下

它所謂主管機關不是向縣市政府訴願嗎?

所以此處的主管機關是直屬於勞委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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