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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報經社政主管機關核准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該年度已付薪資總額多少限度內,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以費用列支?
(A)2%
(B)4%
(C)8%
(D)15%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王小芳 小五下 (2013/09/22)

(所得稅法第33條)
1.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2.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4%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8%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
3.已依前二項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儘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報經社政主管機關核准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該年度已付薪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