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罷免訴訟為:?
(A)一審終結
(B)二審終結
(C)三審終結
(D)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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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9), B(3209), C(233), D(53), E(0) #250373

詳解 (共 3 筆)

#227087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選舉訴訟二審終結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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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175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7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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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750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27 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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