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人以第二遺囑撤回第一遺囑後,再以第三遺囑明示撤回第二遺囑時,則第一遺囑之效力如何?
(A) 效力未定
(B) 視為撤回
(C) 有效
(D)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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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752), C(2655), D(839), E(2) #149314

詳解 (共 10 筆)

#710849
因為題目並未表示第三遺囑內容是否有關於"遺囑財產分配"的內容
僅根據題目的意思來看的話,第三遺囑的內容應為"撤回第二遺囑"
所以第二遺囑就無效啦! 那既然第二遺囑是無效的
那第二遺囑撤銷第一遺囑的效力,當然就不見啦
所以第一遺囑效力就是有效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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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76
在此情形,我國多數學者認為遺囑人雖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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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283
第 1219 條 
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 撤回。
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 撤回。
 
遺囑人以第二遺囑撤回第一遺囑>>所以第一遺囑無效
再以第三遺囑明示撤回第二遺囑>>所以第二遺囑無效
那第二遺囑無效>>原本的第一遺囑的效力 自然就還在!

題目沒提到有沒有用碎紙機嘎掉第一份遺囑的問題 
而且第三遺囑只是要明示撤回第二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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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2746

這種沒有意義的概念大概也就只能在考場上搞考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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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545
民法第 1220 條(法定撤回(一)-前後遺囑相牴觸)
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後遺囑優先原則>:
遺囑制度之目的既在尊重遺囑人之遺志,則有日期不同之前後遺囑時,應以最接近遺囑人死亡之後遺囑為優先,此即所謂<後遺囑優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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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5063
所以如果有第4份遺囑 , 就是3撤銷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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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9042
所以下面這個原則是做什麼用的呢?
<後遺囑優先原則>:
遺囑制度之目的既在尊重遺囑人之遺志,則有日期不同之前後遺囑時,應以最接近遺囑人死亡之後遺囑為優先,此即所謂<後遺囑優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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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6783
這到底是要解決問題,還是把問題複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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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793
既然有最新的第三分遺囑,為什麼第一份遺囑還要復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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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902
看過9F的說法後,再邏輯上,好像有那麼一點說的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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