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9 條 1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遞送郵件業務及供該項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免納一切稅捐。2 郵件在航運發生海難時,不分擔共同海損。
郵件在航運發生海難時,需否分擔共同海損?(A)不分擔共同海損(B)分擔二分之一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