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第四條
函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通信性質者,除另有規定外,為信函。
前項所稱通信性質,指寄件人之文件具有對特定人傳達意思、觀念或事實之功能。
【已刪除】郵件處理規則對於通信性質之規定,係指寄件人之文件具有對特定人傳達何項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