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第36條第1項規定之偽造、變造客體,下列何者不屬之
(A)郵政認知證
(B)國際回信郵票券
(C)郵票
(D)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
統計: A(2830), B(1118), C(10237), D(805), E(0) #332758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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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0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0以下罰金。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9,000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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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服務人員+輔助載運郵件者犯前條之罪或刑法第202條或第204條關於郵票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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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0以下罰金。
郵政法
第三十六條
1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
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
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2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
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
金。
3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
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
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
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
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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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郵政服務人員犯前條之罪或刑法第二
百零二條或第二百零四條關於郵票之罪
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引用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百零二條
1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
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
金。
2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
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3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
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其行使之者,亦同。
第二百零四條
1 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
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
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
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項之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被引用條文
郵政法
第四十四條
第三十七條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於依第二
十六條規定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之服務人員,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郵政服務人員犯前條之罪或刑法第二百零二條
或第二百零四條關於郵票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
之一。
】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
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二十六條
1 凡以運送為業之鐵路、長途汽車、船舶、航空
器,均有輔助載運郵件及其處理人員之責。
2 前項載運費用,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與運送業者
商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