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第36條第1項規定之偽造、變造客體,下列何者不屬之
(A)郵政認知證
(B)國際回信郵票券
(C)郵票
(D)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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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30), B(1118), C(10237), D(805), E(0) #332758

詳解 (共 7 筆)

#411090

第 36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6以上5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0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3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0以下罰金。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1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9,000以下罰金行使之者,亦同

第 37

郵政服務人員+輔助載運郵件者犯前條之罪或刑法第202條或第204條關於郵票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第 202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印花稅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郵票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行使之者亦同

刑法

第 204

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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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40874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6以上5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0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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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910
郵政37條/刑法202/214條: 
指郵政服務人員+輔助載運郵件者,犯此三項會加重刑罰1/2
刑法202: 特指郵票 印花稅票部分 
1.提供使用 : 處6月~5年有期徒刑+1000罰金
2.行使變造~:   處3年以下+1000以下罰金
3.意圖提供~: 塗抹郵票 印花稅票上的註銷符號者! 處1年以下+拘役/300以下罰金!

刑法204 :
1. 意圖偽造 ; 有價證劵~ 郵票 印花稅票 信用卡 金融卡 儲值卡 或其他簽帳 提款 轉帳 支付工具的電磁紀錄務之用,  而有製造 交付 收受 !  處2年ˇ下有期徒刑+5000以下罰金
2. 從事相關業務者, 犯刑204,刑202 , 郵政37 ,郵政36   : 加重刑期1/2  

36
0
#1156656
刑法202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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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44890
郵政法36條: 
1. 意圖供行使之用, 偽造 變造 郵政證知證  國寄回信郵票劵 其他已付郵資符制 : 處6月以上5年以下+30,000罰金
2. 行使偽造/提供使用收集/交付他人, 處3y以下 +拘役/30,000
3. 提供他人重複使用: 於郵票 郵簡 明信片上已付郵資,  塗用膠料~ 判 1年以下 +拘役/9000以下罰金! (行使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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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953118
請問偽造、變造郵票有罰則嗎?還是依非郵政公司發行郵票處2-10萬罰鍰而已呢?
13
1
#5999605

郵政法
第三十六條
 1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
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
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2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
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
金。
 3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
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
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
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
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
同。
----------------------------------------------
第三十七條
 郵政服務人員犯前條之罪或刑法第二
百零二條或第二百零四條關於郵票之罪
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引用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百零二條
 1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
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
金。
 2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
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3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
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其行使之者,亦同。
第二百零四條
 1 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
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
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
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項之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被引用條文
郵政法
第四十四條
 第三十七條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於依第二
十六條規定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之服務人員,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郵政服務人員犯前條之罪或刑法第二百零二條
或第二百零四條關於郵票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
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
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二十六條
 1 凡以運送為業之鐵路、長途汽車、船舶、航空
器,均有輔助載運郵件及其處理人員之責。
 2 前項載運費用,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與運送業者
商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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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08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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