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13731號令修正公布第6、27、45、55~57、62、77、82、83、87、88條條文;增訂第83-2~83-8條條文及第四章之一章名;刪除第22條條文;除增訂之第83-2~83-8條條文、第四章之一及修正之第87條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地方制度法第27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依其法定職權所訂定之法規為: (A)授權命令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