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修法修法前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11 月 05 日第 7-1 條公費生肄業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公費待遇,並喪失接受分發之權利:一、學業總平均成績,連續二學期未達班級排名前百分之三十。但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不在此限。二、德育操行成績,任一學期未達八十分,或曾受記過以上處分。→王五第一學期德育操性成績只有75分三、畢業前未取得符合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A2 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四、每學年義務輔導學習弱勢、經濟弱勢或區域弱勢學生課業,未達七十二小時。→王五只有60...
已修法修法前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11 月 05 日第 7-1 條公費生肄業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公費待遇,並喪失接受分發之權利:一、學業總平均成績,連續二學期未達班級排名前百分之三十。但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不在此限。二、德育操行成績,任一學期未達八十分,或曾受記過以上處分。→王五第一學期德育操性成績只有75分三、畢業前未取得符合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A2 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四、每學年義務輔導學習弱勢、經濟弱勢或區域弱勢學生課業,未達七十二小時。→王五只有60小時前項第一款規定,於離島地區及原住民籍保送生之第一學年成績,不適用之。現行法規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10 日
第 8 條 第一項公費生修業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公費受領,並喪失接受分發之權利:一、每學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或專門課程學分數未達二學分。二、學業總平均成績,連續二學期未達班級排名前百分之三十。但成績達八十分以上,不在此限。三、曾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或記過以上處分。→現已無「德育操行成績,任一學期未達八十分」之規定四、畢業前未取得符合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B1 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離島地區公費生取得 A2 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二)原住民公費生。五、每學年義務輔導學習弱勢、經濟弱勢或區域弱勢學生,未達七十二小時。→王五只有60小時六、畢業前未通過教學演示。七、畢業前未符合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教育專業知能需求。八、原住民公費生畢業前未取得中高級以上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九、原住民公費生畢業前於部落服務實習未達八週。十、原住民公費生畢業前,未修畢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次專長課程。
39 張三、李四、王五、賈六原均為某師資培育大學之公費生,該班共有學生 50 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