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題為89年舊題,修法前之規定如下
金融機構合併法§17
四、因合併產生之商譽,得於五年內攤銷
五、因合併產生之費用,得於十年內攤銷
現修法新規定為:
金融機構合併法§13
六、因合併產生之商譽,於申報所得稅時,得於十五年內平均攤銷
七、因合併產生之費用,於申報所得稅時,得於十年內認列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因合併產生之商譽或費用,得於幾年內攤銷?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