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
(引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33條
前項所定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
前項所定各項職業重建服務,得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監護人向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針對身心障礙者所進行的職業重建服務,不包括以下那一項? (A)職業輔導評量(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