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再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中間判決有再審理由時,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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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6/18)
第 499 條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 法.....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5F 109年希考運祈佑 國三上 (2016/08/11)
對於(C)選項有疑問的 參考以下試題 14 以下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以原確定終局判決之兩造當事人為共同被告,就判決中對其不利之部分提起 (B)第三人撤銷之訴,雖然名為撤銷訴訟,但性質上卻屬給付之訴,係在請求原確定終局判決之法院應作成新判決內容,藉以取代原先判決內容 (C)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判決之原法院管轄,若對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其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D)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後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於撤銷之訴聲明範圍內,以裁定停止原確定判決... 查看完整內容 |
6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7/16)
(A)中間判決有再審理由時,亦得提起再審之訴(X;中間判決非法定事由) (B)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均得為再審之理由(X;侷限依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事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 (C)與第三人撤銷之訴同屬形成之訴(O) (D)對第三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專屬第二審法院管轄(X;原則是第三審法院管轄。例外是第二審法院管轄。補充:容易與刑訴之再審混淆) 民事訴訟法 第 496 條 (再審事由①)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 查看完整內容 |
7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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