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告訴制度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 告訴制度只適用於告訴乃論之罪
(B)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是刑事訴訟之訴訟條件
(C) 告訴乃論之罪,如無告訴,檢察官即不能進行偵查
(D) 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有客觀不可分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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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412), C(166), D(41), E(0) #170090

詳解 (共 9 筆)

#252180
(C)應該是可以偵查吧 只是不能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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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674
學說以及實務上稱之為「告訴不可分原則」,析之可再分為「主觀的告訴不可分」以及「客觀的告訴不可分」。就主觀的不可分而言,其實告訴本為促使司法警察官、警察或檢察官發動偵查的原因之一,經由告訴而開啟的是偵查程序,並無刑訴法第266條規定之適用;之所以要規定「效力及於其他共犯」,諒係預為爾後可能的起訴處分補足訴訟條件。至於客觀的告訴不可分,實則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或檢察官於偵查犯罪行為時,絕對沒有法律預設的界限,故學者稱其為自明之理。由是觀之,所謂的告訴不可分原則,實重在主觀的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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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105


A-不只

C-告訴乃論之罪: 其意是指若無告訴人主動向法院檢察署直接提告,或是主動向警局報案後移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得主動偵辦該纇告訴乃論之犯罪案件

D-有主觀與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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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431
請問d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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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019

Boyce Shen 大大
學者稱其為自明之理。由是觀之,所謂的告訴不可分原則,實重在
主觀的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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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0534
沉默 沒告訴仍能偵查,只要有犯罪嫌疑或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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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999
沒告訴,不就沒偵查嗎?那為什麼(C)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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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2864
| 類別| 說明 || ----- | ...
(共 102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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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787

B 錯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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