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機關的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之規定應如何?
(A)須全部以法律規定之
(B)得全部以命令規定之
(C)須於憲法全部規定之
(D)法律得僅為準則性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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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9), B(7), C(20), D(555), E(0) #147003

詳解 (共 2 筆)

#948330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總員額,得以法律準則性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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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5537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66 號解釋理由書認為:國家為避免性交易活動侵害其他重要公益,而有限制性交易行為之必要時,得採何種法規範層級之保留,為合理明確之管制?(A)憲法保留 (B)絕對法律保留 (C)相對法律保留(D)非屬法律保留

憲法保留:立法機關不得制定法律限制,如人身自由。

國會保留(絕對法律保留):罪刑法定主義,不得由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已發布命令為之。

一般法律保留(相對法律保留):以法規命令規範,如關於給付行政措施。

非屬法律保留:執行法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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