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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民法(純選擇)#13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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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民法(純選擇)#13894 |
科目:
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民法(純選擇)#13894
年份:
102年
科目:
民法
關於婚姻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採列舉規定,其撤銷須依訴訟方式為之,並採不溯及既往主義
(B)採列舉規定,有撤銷權人之撤銷,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採不溯及既往主義
(C)採列舉規定,其撤銷須依訴訟方式為之,撤銷後婚姻視為自始無效
(D)採例示規定,有撤銷權人之撤銷,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撤銷後婚姻視為自始無效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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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Lion Tsai
2016/10/10
私人筆記#43685
未解鎖
婚姻之撤銷 (蛙勒幹ㄍ一ㄠ) 一定要訴請...
(共 4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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