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國國家賠償法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外國人為被害人時,無條件地適用國家賠償法
(B)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使人民受侵害時,國家負有賠償責任,而該公務員亦負有賠償責任
(C)公務員消極的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權利遭受損害時,亦可能有國家賠償法的適用
(D)國家賠償法之權利侵害責任,係基於公權力行使所生之公法上權利關係,民法的規定無適用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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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721), C(4463), D(66), E(0) #351111

詳解 (共 9 筆)

#404785
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使人民受侵害時,國家負有賠償責任----
這句話有瑕疵,把它想成
公務員(警察)開單(人民財產權受侵害)
這樣會比較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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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728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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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179

公務員若是過失的話~就沒有賠償責任!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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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455

公務員

故意

過失

怠於職務

國家有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

重大過失

國家對該公務員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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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234
第 5 條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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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197
B要考慮到因故意或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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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451

釋字469

比較:人民的自由、權利  vs  反射利益       重要!!

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七四號判例謂:「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所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係指公務員對於被害人有應執行之職務而怠於執行者而言。換言之,被害人對於公務員為特定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致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始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公務員對於職務之執行,雖可使一般人民享有反射利益,人民對於公務員仍不得請求為該職務之行為者,縱公務員怠於執行該職務,人民尚無公法上請求權可資行使,以資保護其利益,自不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損害。」對於符合一定要件,而有公法上請求權,經由法定程序請求公務員作為而怠於執行職務者,自有其適用,惟與首開意旨不符部分,則係對人民請求國家賠償增列法律所無之限制,有違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應不予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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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659
為何不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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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647
有人可以解惑選項B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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