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時效完成後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債權人之請求權本身因此而消滅
(B)主權利因時效而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
(C)債務人不得預先拋棄時效利益
(D)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所為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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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0), B(66), C(139), D(62), E(0) #329065
統計: A(890), B(66), C(139), D(62), E(0) #329065
詳解 (共 4 筆)
#368549
(A)1、所謂消滅時效,係指長時間不行使權利,而使請求權發生效力減損之時效制度。因此時效完成後,僅發生請求權『效力減損』,其請求權本身並未消滅。
2、所謂除斥期間,係指法律對於特定權利所預定之行使期間,此期間經過後,其效力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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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050
144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
,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請問時效究竟會不會消滅?依144Ⅱ”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不就是指會消滅。那(A)為何還錯??
麻煩高手幫忙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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