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公布日期】101.11.09 【公布機關】交通部 第14條 汽車運輸業為維持正常營運之短期需要,租用同業營業車輛營運,租期六個月為限,由同業雙方將租用事由、期限、數量、廠牌、年分、型式、連同租車契約副本,報請各該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方得實施。 前項租車屬於公路或市區汽車客運業者,應於車上懸掛或張貼顯明之租用標識。其行駛路線跨越省、市轄區者,應由受理租用之公路主管機關函徵相對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如因假日、年節或慶典活動期間疏運旅客而臨時 租用者,應於實施前函送對方查照。
第10條 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價,由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按汽車運輸業客、貨運價準則共同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非經核准,不得調整。 前準則,由交通部定之。
第8條 汽車運輸業自領得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日起,公路汽車客運業或汽車路線貨運業自領得營運路線許可證之日起,均應於一個月內開始營業或通車營 運,並檢附公會核發之有效會員證影本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備查o 除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得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俟其原因消失後即開始營業或通車 營運外,逾期廢止其汽車運輸業執照,並吊銷其全部營業車輛牌照或廢止其營運路線許可證。
關於汽車運輸業之營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汽車運輸業為維持正常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