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治療師法
第十二條
物理治療師業務如左:
一、物理治療之評估及測試。
二、物理治療目標及內容之擬定。
三、操作治療。
四、運動治療。
五、冷、熱、光、電、水、超音波等物理治療。
六、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
七、義肢、輪椅、助行器、裝具之使用訓練及指導。
八、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物理治療業務。
關於腦性麻痺幼兒的療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職能治療師可協助訓練幼兒進食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