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自然人之住所,民法規定:
(A)由個人自行決定住所之數量
(B)並無規定
(C)其住所數量並無限制規定
(D)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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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56), C(39), D(267), E(0) #1320412

詳解 (共 1 筆)

#1519080

民法§20

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

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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