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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2.阿明因病不幸逝世,生前未留遺囑,身後遺有妻子、養女和高齡祖母。依照我國民法的規定,何者有權繼承阿明的遺產?
(A) 祖母
(B) 妻子、祖母
(C) 妻子、養女
(D) 妻子、養女和祖母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Mocna Huang 國二上 (2010/09/05)
因為配偶跟直系卑親屬有優先權可以繼承,所.....看完整詳解
12F
Jhihcian Luo 高三下 (2019/05/22)

有前無後,妻子.養女沒死,祖母當然沒權繼承

13F
GRACE 大三下 (2022/05/27)

法規名稱: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1.本法 88.04.21 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2.本法 110.01.13  修正之第 12、13、973、980、1049、1077、1091、1127、1128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981、990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14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3/10)

(0191203 制定)

民法

第 1142 條

養子女之繼承順序,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之應繼分,為婚生子女之二分之一。但養父母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時,其應繼分與婚生子女同。

 

(0740521 刪除)

民法

第 1142 條

(刪除)

 

理由

現行民法親屬編規定養子女在身分上既與婚生子女同為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不發生繼承順序之疑問,且基於平等原則,在繼承法上其應繼分亦不應與婚生子女有所軒輊,惟養子女一旦為人收養後,其與本生父母關係,已告停止,喪失其互相繼承之權利,若於養親間之繼承關係中,復遭受不平等之待遇,顯失法律之平,爰將本條予以刪除使養子女之繼承順序及應繼分,均與婚生子女適用同一法則

12.阿明因病不幸逝世,生前未留遺囑,身後遺有妻子、養女和高齡祖母。依照我國民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