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阿明因病不幸逝世,生前未留遺囑,身後遺有妻子、養女和高齡祖母。依照我國民法..-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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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3/10)
(0191203 制定) 民法 第 1142 條 養子女之繼承順序,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之應繼分,為婚生子女之二分之一。但養父母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時,其應繼分與婚生子女同。
(0740521 刪除) 民法 第 1142 條 (刪除)
理由 現行民法親屬編規定養子女在身分上既與婚生子女同為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不發生繼承順序之疑問,且基於平等原則,在繼承法上其應繼分亦不應與婚生子女有所軒輊,惟養子女一旦為人收養後,其與本生父母關係,已告停止,喪失其互相繼承之權利,若於養親間之繼承關係中,復遭受不平等之待遇,顯失法律之平,爰將本條予以刪除,使養子女之繼承順序及應繼分,均與婚生子女適用同一法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