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規有特別規定者外,行政契約以口頭締結者,其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經補正後有效 
(D)一部有效,一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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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924), C(84), D(9), E(0) #262674

詳解 (共 4 筆)

#502428
第 139 條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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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164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283

節錄:
然而,因為行政契約的概念在我國尚屬新穎,所以對於行政程序法所未為規定的部份,可以準用民法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49條)。藉由準用民法,將民法詳細規範的架構以及精髓,可以適用於行政契約中,亦可以避免行政契約的規定過於龐大。

所以 參照一下民法關於契約相關的規定會更清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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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687
另有規定其他方式,是指哪些?不包含口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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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4043

我覺得可以從以下關係窺知一二,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2條,行政契約無效的原因和行政處分無效的原因同。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1項第2款,行政處分應給證書而未給者,無效。

法定的要式規定,書面規定算是證書,所以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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