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結社的自由係屬於下列何種自由?
(A)人身的自由
(B)旅行的自由
(C)內在的精神自由
(D)意見表達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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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6), B(19), C(103), D(3839), E(0) #350149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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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講學、著作、出版、集會 、遊行、新聞 = 表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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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表達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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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表達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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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破最佳解==
(共 1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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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718 號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 式和平表達意見,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對話,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並 影響、監督政策或法律之制定,係本於主權在民理念,為實施民主政治以 促進思辯、尊重差異,實現憲法兼容並蓄精神之重要基本人權。為保障該 項自由,國家除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採取有效保護集會之安全措施外, 並應在法律規定與制度設計上使參與集會、遊行者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行 使集會自由(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參照)。以法律限制人民之集會自 由,須遵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方符合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本旨 。
 大法官認為,對於事起倉卒之緊急性、自發聚集的偶發性集會遊行要求事前許可是對集會自由不必要的限制,實際上人民難以遵守,且還有許可制以外侵害較小的手段,因此不符合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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