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幾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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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3), B(141), C(740), D(1883), E(0) #324747

詳解 (共 3 筆)

#361659

勞動基準法§28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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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6099

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短期性工作是指可預期 6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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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241
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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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6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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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勞動基準法   公布日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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