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
第 14-1 條(第十四條之一)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第 22-1 條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離職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1條有關離職後任職營利事業之規定,處幾年以下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