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電信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 50 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技術規範,由電信總局訂定公告之。但已有國家標準
者,應依國家標準。
前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方式與程序、審驗或型式認證證明之核發、
換發、補發與廢止、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之監
督與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電信總局定之。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由電信總局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辦理;驗證機
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
事項之辦法,由電信總局定之。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屬電信終端設備用途者,其審驗及技術規範,適用第四
十二條規定。
交通部電信總局(簡稱電信總局、或直稱電信局;英語譯名:Directorate General of Telecommunications)為中華民國過往有關電信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隸屬於交通部。1932年成立,原同時負責電信事業的管理與經營,在1996年將經營部門分割公司化成立中華電信,之後在2006年因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成立而解散。
第2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技術規範,由何單位訂定? (A)交通部 (B)電信業本身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