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者,其報告與會計人員之報告發生差額時,由誰加編差額解釋表?各該政府主 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之報 告發生差額時,該由誰核對,並製表解釋之?
(A)前者應由會計人員加編;後者應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之
(B)前者應由代理政府事務者加編;後者應由該管主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之
(C)前者應由代理政府事務者加編;後者應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之
(D)前者應由會計人員加編;後者應由該管主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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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0), B(7), C(9), D(53), E(0) #364636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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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0 條
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
債、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該管審計機
關核對,並製表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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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者,其報告與會計人員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
會計人員加編差額解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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